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用品(以下统称为物品)的科学管理和使用,保证实践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物品流失和积压浪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用品的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入库、验收、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物品分类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购置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第四条 物品的一级分类目录见附件。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试剂、气体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小电器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及易损件等。
第五条 各单位是物品采购、领用和日常管理等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物品采购、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盘点等工作,建立物品使用台账,做到记录完整,领用手续完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内控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盘库,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物资的年度需求计划。物品采购按照《兰州工业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各单位采购物品后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自行验收并填制物品入库单,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凭发票和物品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载,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八条 使用单位按照物品的一级分类科目进行登记,及时进行物品增减记录变更。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实行年终清查盘点,核对账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使用单位物品的台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重复使用报废或失去使用功能的物品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和物品保管人员工作有变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兰工院 [2017]144号)自行作废。
附件: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及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