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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兰工院(2025)151号

时间:2025-1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及《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甘教国资[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房屋和构筑物、基建维修等资产验收办法按相关管理部门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来自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须及时办理验收和建账、办卡、备案登记等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凡未经验收建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条 验收应当坚持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验收组织方式

第五条 学校新购货物类资产验收按照采购项目批量价值大小分为:使用单位组织终验收和学校组织终验收两种方式。使用单位是国有资产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1. 使用单位组织终验收: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成立3-5人的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兰州工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报告》,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二)学校组织终验收: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先自行组织预验收使用单位应成立3-5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填写兰州工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预验收使用,见附件1)和兰州工业学院XXXX项目资产验收清单明细表(见附件3),在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到申请后组织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及校内外相关技术验收专家(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时邀请)等人员组成学校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终验(终验报告,见附件2)。

    第三章 验收方法和范围

    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依据招标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观检查

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无形资产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授权书等。

(三)技术验收

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1.由供应商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并试机。

2.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照合同技术指标及仪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技术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

4.验收时要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第七条 在外观检查、数量检查、技术验收等方面预验收合格后,学校组织终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听取汇报:使用单位及供货商对项目整体建设及实施情况向学校验收工作小组进行汇报。

(二)查看资料:采购合同、资产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卡、质量合格证书、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复核:学校验收工作小组以供货合同和招标文件所购资产技术响应参数为依据,查看使用部门提供的初验报告记录是否完整;抽查仪器设备、家具等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复核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第八条 对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学校参照《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验收相关工作,规范各项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约谈和相应的处罚。

(一)因采购技术方案或参数制定有误或建设项目论证不充分,影响正常建设或货物购置后无法使用,导致闲置或无法验收的。

(二)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的。

(三)验收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有关人员在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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