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管理文件 >> 正文

兰州工业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兰工院(2025)151号

时间:2025-1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和招标活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使用学校非预算管理资金(含科研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所有项目招标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采购,没有预算不得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的原则。凡未列入省财政厅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学校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采购。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做好前期调研,优化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和招标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技术指标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原则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招标和采购相关工作。

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限额标准以下建设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学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工会、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对各类采购和招标活动全程监督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处理

工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包括基层分会)或教职工代表,参与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财务处负责类建设项目经费的落实及预算编制,参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会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发展规划处负责全校项目库的建设,学校采购项目(包括新增资产、修缮工程、各类服务)预算汇总,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审计处: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和技术参数,负责审核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评分办法,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或以其他方式审计参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会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和招标的议事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 审定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及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 讨论决定申报项目的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 研究处理采购和招标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在采购和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 研究决定涉及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涉及重大事项,向学校党委汇报,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 学校招标办公室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也是学校集中采购的执行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实施学校的集中采购工作,建设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负责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备案监管工作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合同执行及验收工作

)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活动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 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的汇总、采购项目前期论证、需求审核、履约验收等工作。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及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与学校宏观教学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等采购项目以及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科学技术处:负责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包括重点学科项目、科研平台项目、科研创新团队等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基建规划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大型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大于等于400万元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释疑、合同会签及履行、项目验收、项目送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后勤管理处:负责完成各类房屋修缮改造、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校内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原址旧建筑物拆除除外)、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后勤保障物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兰州工业学院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本部门项目论证立项

第十 校内各部门设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和采购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以及指标参数和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论证;

(四)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采购活动;

(五)按照学校规定做好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报送供应商履约情况及履约评价;

(六)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备案。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落实货物的安装运行条件和采购预算编制

(三)负责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测算;

(四)按照规定参加或者指定代表参加项目采购评审会;

(五)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事项,配合做好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六)做好所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向所在单位报送相关情况和评价。

(七)对所负责采购项目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八)做好本部门采购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 为规范评审活动,根据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依规组建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和校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 凡纳入甘肃省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甘肃省当年公布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按照规定方式执行。

(一) 甘肃省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预算在2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参照政府采购执行。

(二) 对甘肃省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在5万元(包含本数)以上、20万元(包含本数)以下的货物、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项目,坚持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 对甘肃省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批量累计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  凡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年度批量金额,学院采购达到学校要求申报备案限额标准,或其他项目建设单位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由招标办公室审核审批。

二十 本办法不要求申报备案或审核审批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管理,或结合本单位实际单独制订审核审批制度执行。

二十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二十二 学校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上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采购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行政法规。

第二十 学校招标方式主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十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为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招标办公室组织谈判(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直接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 凡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但因下列原因无法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 凡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 购买服务项目。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 凡采购金额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且满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 凡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十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以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按照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经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事宜。

属于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品目或者项目,应执行定点采购。

三十二 以市场委托或竞争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采购项目,可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受捐资金采购项目可按照捐赠协议签订采购合同。

三十三 政府有特殊要求或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服务,如水、电、暖、天然气等,属政府批准明码标价和服务标准化的,可以采取直接签订经济服务合同。

第五章 招标程序和要求

三十四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得到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运行条件具备;

(三)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四)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 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资金性质,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汇总后提交财务处纳入学校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 提交采购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批。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 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招标办公室依法依规确定;

第三十 选择评审方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及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定。

评审方法及其标准须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现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 应急项目按照非政府招标方式执行。

预算金额在当年公布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预算金额在当年公布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条 招标办公室按程序确定的招标方式,在指定媒体平台将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 开标、评标、中标

开标、评标会议一般由校招标办公室负责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召开会议程序如下:

(一) 介绍项目情况,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二) 当众验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评标人员查阅投标文件并评议。

(三) 根据招标需要,投标单位代表按序进场接受评标人员质询。

(四)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在充分审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应标情况后,确定中标单位。

(五) 在指定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签发书面中标通知书。

四十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 投标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 不能有效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的;

(三) 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四) 投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时间不相符的;

(五)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十三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 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 招标小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四十四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物资的,均需由使用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

四十五 招标完成后,校招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

四十六 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30日)拒签合同、协议的,视为违约,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招标项目;由校招标办公室依次推选其它中标候选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四十七 合同履行。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如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决。

四十八 合同变更。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补充。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与中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分别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变更。形成变更、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 组织验收和履约评价组织验收应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对供应商要如实进行履约评价,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评价结论作为供应商管理的主要依据。

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五十 资金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和付款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对逾期报账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五十一 资料归档。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五十二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且在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人提出的书面疑问。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五十三 本办法所指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按法定要求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投诉期内请求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十四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处理或督办供应商质疑答复的部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项目单位负责释疑。在收到质疑函3日之内,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议。

五十五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质疑函、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十六 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公室应当拒绝受理:

(一)未提交本办法第五十条所要求的质疑函和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了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采购文件质疑的;

(三)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的;

(四)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五十七 供应商质疑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公室应当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五十八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否则应当停止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招标办公室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六十  对于质疑和投诉中涉及学校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纪律

六十一 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按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六十二 达到限额的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六十三 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与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相关采购和招标活动。

六十四 严禁不经采购和不履行招标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严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十五 参加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评标人员要严格自律,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凡采购和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六十六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六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工业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兰工院 [2018]176号自行作废。

六十八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工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兰工院(2025)151号
下一条: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修订)兰工院(2025)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