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支持和鼓励师生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校内各类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和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师资配备,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为原则,各教学单位以开放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为主,强化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促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产学研融合。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和方法手段的开放等多种形式。
一、时间开放。实验室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验后,应根据实验室特点和人员配备,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性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二、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相应的实验活动。实验内容有:
1.教学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补做或加做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2.开放实验项目。教师根据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发的实验项目或现有仪器设备可开展的实验列为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3.学生自带实验项目。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科研或科技开发项目、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实施的实验项目,在实验室中自主选择实验设备,设计实验流程并完成。鼓励学生进行小发明、小制作等实践创新。
4.竞赛训练项目。与各类学科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关的实验项目。
三、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主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完成实验。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且具有一定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使用危险高温、高压、高速等危险设备或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应在老师的指导下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验时做好个人防护。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技处和团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为开放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管理和指导实验室开放工作。内容包括实验项目的审核、实验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指导和开放记录的填写统计及开放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除课内实验外,其他实验项目须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和违规操作者,指导教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终止开放实验项目。产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学生承担,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开放记录,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将实验室开放情况(开放实验室、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开放地点、开放形式、开放对象、指导教师)汇总存档。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参加开放达到一定学时或取得成果可依据《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积累转换管理办法》认定创新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的工作量参照《兰州工业学院工作量核算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资源开放力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定期对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做好成果收集工作和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考核评比、实验室人员考核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2020]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