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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兰工院(2025)151号

时间:2025-1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管控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生命周期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卖、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其废物。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责任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武装保卫部(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危险化学品购买、安全存放、使用监督管理、处置和治安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校内各单位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二、受理和审核校内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申请,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购买

三、负责学校危化品暂存间及其设备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调拨和废物处置等事宜,建立购买、使用和处置台账

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 武装保卫部(保卫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危化品库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督落实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和安全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项目的审核,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的制定。

四、负责本单位拟购置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审核;做好本单位使用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保管、合法使用和废物回收等过程的安全监管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

五、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人员变动时,及时安排符合管理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工作交接和账物清查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和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应台账。

二、熟悉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开展的实验项目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熟知其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

三、负责本实验室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并监督使用人员按规程操作。

四、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服从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管理,按要求领用、保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实验室时做好个人防护,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章  申购管理

十一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采用逐级审批制度,程序如下:使用人登录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填写购买申请后提交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对符合购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购买

第十二条 为降低储存和使用风险,危险化学品申购时应遵循最少量原则,严格控制购买的种类和数量。使用人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和学校现有实验条件提出购买的种类和数量,提交申请学院根据现有实验条件保障、学年使用量等严格把控拟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对不具备实验条件或超量购买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因使用人随意填写购买申请,审核人玩忽职守、审核不严导致库存积压和处置费用增加,资金浪费等,学校将限制申请人的申购资格,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所用气体由使用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购买后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十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间,使用时按需领用,使用后及时归还,禁止超量领取和长时间占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和归还实行双人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归还。领取时第一领用人是领取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领取危险化学品的规范使用、安全存放和归还。第二领用人协助和监督第一领用人完成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存放和归还。

第十七条 领用后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领用时填写的实验室和用途存放和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改变存放地点,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十八条 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药品化学特性存放在具有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实验室存储柜中,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持标签完好。严禁在实验室超量超期存放危险化学品。

十九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等特殊化学品的领用、保管、使用按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二十一 气瓶的管理

  1. 使用单位要建立气瓶动态台账,含气源、数量、存放地等信息。

  2. 气瓶要存放在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安全固定,瓶身或放置区域有安全标识

  3. 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易燃烧、爆炸的气体与助燃气体要分开存放。在密闭空间存放的气瓶,应根据实际安装气体浓度监测、智能报警和排风联动装置或将气瓶存放在具有上述功能的存储柜内,且排气口接至室外或处理装置。

  4. 按期检验检测气瓶气瓶柜和气体浓度检测、报警、排风设备的性能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不得购买或租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规定压力,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在使用时按操作规程操作,长时间不用或运输时,要关好阀,戴好瓶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五章 危险废物和过期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废液、试剂空瓶、过期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应用专用容器收集,分类安全存放,定期交至学校废液暂存间,学校联系有资质企业统一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倾倒。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区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放,区域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危险废物存放在卫生间、楼道等公共区域。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按液态和固态、有机和无机进行分类,有机废液中含卤素废液与其他有机废液,无机废液中含氰废液、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与其他无机废液分开存放或保持安全间距。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液或半固体废物选用材质为聚乙烯(PE)、聚丙烯PP、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玻璃纤维的桶收集,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厘米以上的空间。废液倒入收集桶前应仔细查看废液桶的标签,确认倒入后不会与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盛满后,桶口封闭,拧紧桶盖,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第二十六条 盛放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上须按规范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并如实填写废物名称、形态、主要有害物质和安全特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剧毒化学废液收集在单独的容器中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

第二十八条 过期化学试剂处置前存放在原瓶内,分类收集,安全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完整。实验室负责人填写《过期化学试剂处置登记表》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交至指定地点,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危险废物按生态环境部门和处置公司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置

第六章 附则

三十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监督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兰州工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2018]154号)同时废止。

三十二 本办法中若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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