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实验者的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要自觉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纪律,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爱护学校财产、正确使用设备器材,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涉及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处等许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保卫处负责检查、指导实验室内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以及相关法规的落实;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用房保障及安全供水、供电。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各院(部、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践中心主任为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诸因素中最易发生、潜在危险最大、造成危害最严重的是火灾。实验室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应把防火作为重点,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在极易引起火灾的供电、用电、易燃、易爆及易燃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管理和操作环节上必须按其安全规范执行,严格管理,积极防范。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要根据实验室申请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实验室消防特点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所有的消防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管理,配备在实验室的消防器材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并按消防要求摆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保卫处要求参加消防培训,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章 安全用水
第六条 保证正常供水不仅是进行实验的必备条件,而且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正常工作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后勤管理部门应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和不间断,如有停水事宜、应先通知,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供水、供暖设施由后勤部门维护、维修,应保证其严密,完好畅通,如发生跑、冒、漏、堵等故障应及时通知后勤部门维修,并报实验室管理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暖管道或安装取水笼头。实验结束后必须及时关好水闸、水笼头。
第三章 安全用电
第八条 电是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最主要的动力来源。后勤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供电,确保实验室对供电的技术要求,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九条 实验室不能随意停电。任何可以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检查、调整、更换线路变压器后的线路相位必须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一致。
第十条 由于仪器设备增加,实验室需增加供电量,调整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应做出计划并报后勤管理部门实施。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改、拆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尤其是大负载用电。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部门和各院(部、中心)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二条 为实验室铺设的专用地线是实验室供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型精密仪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其安全工作,并定期测试数据,进行检修,保障接地电阻及零、地电位差符合仪器仪表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各实验室不得把大电流设备及产生大脉冲的仪器的地线接在专用线上,以免干扰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高压储气瓶及其它危险物品。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危险品的教育和培训,熟悉各类危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各类危险品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使用危险品时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各院(部、中心)的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危险物的专库(柜)中,由专人管理。库房(柜)内应按各类危险品的不同特性及存放要求分库、分架放置,妥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
第十六条 要严格危险品的领用手续,限量发放。建立严格的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做到帐目要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数量应及时退库,不得在库外存放。领取危险品应由实验技术人员办理。
第十八条 向外单位转让危险物品,需有转让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经院(部、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保留介绍信,详细记录转让信息情况,领取人要签字。
第十九条 使用各种高压储气瓶时,应使用铁环等固定器材将其稳固在支架、实验桌或墙壁上,并尽量远离电源。易燃、易爆瓶应远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结束后立即关断气源。要按其使用要求定期送检查部门进行技术检验;其运输、保管过程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尤其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压储气瓶等物品和高压激光等的使用过程要精心指导,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中的学生自做实验及新开实验中有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时,教师要做示范操作。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不安全操作和不安全实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其特殊性,要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重视、查安全教育、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效果。安全检查分级进行:各院(部、中心)检查每学期至少两次,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组织实施;校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每次检查应作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实验室内严禁住人,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各实验室钥匙应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借出,也不得交于学生保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报告实验室管理处,发生盗窃或火灾事故还应报告保卫处,同时做好人员、财产和现场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和二次事故发生;若瞒报或不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实验室设备器材的失窃事故和火灾事故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认定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实验室工作人员因思想麻痹、玩忽职守,未关水闸、水笼头,未及时发现供水管跑、冒、漏、堵水等造成漏水、跑水事故,或发现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堵水,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通知相关部门维修而造成事故的,均应追究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造成财产损失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4.实验室中擅自改、拆供电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使线路短路、断路、线路相位错相、过载等造成仪器仪表设备损坏事故,按学校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其它处理。
5.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使用要有详细记录,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院(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并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使用后按时归还。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