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工院[2020]70号
为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普及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实验人员的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和拟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对进入非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的人员,须具有安全准入资格,在熟悉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后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
第三条 对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的人员,除满足本办法第二条外,还须接受专项安全知识学习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特种设备必须持证上岗,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须对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核实其准入资格,如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如因违反安全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
第五条 常规安全知识。包括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水电、消防)、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专项安全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保管、领取、使用及废液处置等环节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特殊设备(如机床、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实验中潜在的风险等;危险化学品和特殊设备事故急救知识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学习方式
第七条 通过《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学习和网络、书刊等形式自学。
第八条 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通过自学或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常规安全知识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按相关安全规程操作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准入资格,取消后须经重新学习常规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经各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教育的宣传、培训、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督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